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共七章三十五条,对出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原则、管理体制、内容形式、考核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指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出版专业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出版事业发展需要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要求,注重质量和实效,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动出版业持续繁荣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规定》强调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对管理体制、管理形式进行了明确,强调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其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规定》明确了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完善了学时管理方式,规范了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求,健全了对继续教育各个主体的考核监督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规定》的出台,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规范和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出版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

《规定》施行后,原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出政发〔201010号)同时废止。

 

链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介绍

一、《规定》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干部人才专业化能力培养和干部人才教育培训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2015年,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原则、任务要求、管理体制等作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2018年印发的《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8—2022年全国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修改完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提供了基本遵循和重要依据。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进入守正创新的重要阶段,出版工作作为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对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出版业正处于从数量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型,从出版大国迈向出版强国的关键期。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新技术新业态的蓬勃兴起,给出版业改革发展带来一系列新机遇新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书香社会,不断提升人民思想境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人民提供更多优秀精神文化产品。面对党和国家对出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面对人民群众对出版业的新期待,面对出版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亟需引导出版战线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确保出版人才队伍的政治素养与职责使命相匹配,业务能力和知识创新相适应,培养造就一支担当新时代出版使命,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高素质专业化出版人才队伍。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教育是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出版人才队伍的重要途径和手段。2010年,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规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面提升出版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出版业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现有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精神不完全一致,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和出版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此外,出版从业人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继续教育培训形式日渐丰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也亟需推动现有制度规定的修订完善。

二、《规定》修订主要过程

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修订过程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宣传思想战线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20182022年全国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关文件精神,系统全面梳理中央关于人才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新要求

在修订过程中,紧密结合机构改革后出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先后赴中央宣传文化系统有关单位、部分省(区、市)新闻出版局、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专题调研,深入了解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情况,系统掌握继续教育培训需求以及意见建议等,为制定规定提供重要依据在全面梳理总结继续教育工作经验基础上,听取了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向部分省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宣传文化单位发函征求意见。

2020年6月初,以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就《规定(征求意见稿)》向新闻出版系统、人社系统征求意见,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数百条,涉及学时对象、内容形式、机构师资、学时折算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在认真研究吸收基础上,对涉及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折算、内容形式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调整优化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七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内容与形式、学时管理、继续教育机构、考核与监督、附则等方面内容。

(一)突出政治引领,强化政治能力建设

《规定》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最突出位置,明确提出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作为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规定》把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和《2018-2022年全国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要求贯穿到各方面,把提高政治觉悟、政治能力、政治修养贯穿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过程,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明确适用范围,完善管理体制

关于适用范围,《规定》第2条指出,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出版物选题策划、内容编辑加工和校对、装帧和版式设计、信息资源集成开发、编务印制和质量管理、版权运营、出版物营销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这就结合出版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厘清明确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适用范围。

关于管理体制,《规定》指出,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明确继续教育内容,鼓励多种形式参与

关于继续教育内容,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明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并明确了相应的范围。其中,公需科目主要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主要目的是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的能力。专业科目包括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出版工作必须具备并应当掌握的出版政策法规、编辑业务知识,编校技能和质量要求,装帧和版式设计、信息资源集成开发、版权运营管理等专业知识,以及行业发展相关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主要是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关于继续教育形式,考虑到工学矛盾、行业差异等因素,在原来的基础上,对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认定采取了更为灵活多样的方式,将参加国家重大项目评审、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审题阅卷工作、出版物质量审读评审工作,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和整理的古籍图书,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面授脱产、网络远程培训等纳入继续教育范畴,进一步丰富拓展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渠道方式。同时,强调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统筹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充分运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优质资源,不断深化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等的培训。在减少工学矛盾的同时,使继续教育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完善学时管理方式,明确计算标准

关于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规定》指出,出版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当年度学时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关于学时折算方面,充分考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特殊性,明确了具体的学时计算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继续教育形式折算的学时数,为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提供了依据。

关于学时管理方面,强调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分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环节。具体来讲,出版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初审,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终审。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每年需将本地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情况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关于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结合出版工作实际,《规定》明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自从事出版工作的下一年度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五)加强规范管理,深化继续教育机构建设

继续教育机构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保障。为满足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规定》明确,鼓励引导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备培训条件的社会办学单位参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推动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开放有序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同时,突出强调,继续教育机构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教学管理全过程,严肃讲坛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并明确继续教育机构的负面清单。

关于培训师资,强调继续教育机构要建立符合出版工作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规律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高素质高水平专业化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六)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健全保障措施

关于继续教育考核监督,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把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与本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含续展)等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出版专业继续教育机构不按要求开展培训或培训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方式。

关于经费及权利保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强调,出版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